(2015)丰民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曾荣堂与蓝建忠、吴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94号原告曾荣堂,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蓝建忠,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吴革红,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荣堂与被告蓝建忠、吴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荣堂以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荣堂以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荣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荣堂负担。代理审判员���郭锡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