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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艾孚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电机集团榆次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艾孚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电机集团榆次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29号原告山西艾孚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被告沈阳电机集团榆次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艾学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艾孚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1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张永亮人民陪审员  王永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