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文红与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红,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文红,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建佳,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佳城时代广场D栋701室。法定代表人王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红诉被告株洲市九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文红负担。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