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10号原告:陈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陈家富。被告:杨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