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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乔学理与被告段永录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乔学理被告段永录原告乔学理与被告段永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乔学理主张的是其承揽制作本区南京路以西、庆阳路以北的8号、10号廉租房防水工程的工程款,而该8号、10号楼的土建、安装、装修工程的总承包人是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乔学理承揽上述楼栋防水工程的发包人是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非段永录个人,段永录系双建公司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段永录对乔学理所完成工程的结算行为属履行职务的行为,非个人行为,段永录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段永录属诉讼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学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银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