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第三人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张杰,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君,男,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负责人王俊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云兴镇云新东大街63号。负责人宋春海,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欣磊、李彬,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县北环路126号。法定代表人赵艺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云支公司、第三人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7月13日以本案与第三人无利害关系为由,当庭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杰撤回对第三人大同县利鑫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英洁庞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