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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三洋泵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三洋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55号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建国。委托代理人:袁园。委托代理人:周书玲。被告:杭州三洋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洋泵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1434元,由原告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