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亮与陈栢仁、陈柏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亮,陈栢仁,陈柏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谢亮,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廖凤昌、商建平,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栢仁,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柏南,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亮与被执行人陈栢仁、陈柏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