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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维忠与翁同森、陈美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忠,翁同森,陈美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6645号原告陈维忠,男,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同森,男,194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美莺,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维忠与被告翁同森、陈美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维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同森、陈美莺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维忠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翁同森是同班同学。因儿女们留学给二被告加重了经济负担,尤其是二被告经营印刷厂,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被告翁同森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2009年11月3日借款为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2%计息。2009年11月3日借款为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还款期限2010年6月。2010年3月8日借款为人民币45000元,约定月利率按1.2%计息。2012年5月3日借款为人民币29800元,约定月利率按1.2%计息。上述四笔借款计人民币474800元均是原告东挪西借的,必须如期返回亲朋好友,原告不得不及时向被告翁同森催讨。然而,被告翁同森虽出具了承诺书,但至今仍无兑现,尤其顾及诉讼时效即将超过。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09年11月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二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09年11月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3、二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0年3月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4、二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9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5、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翁同森、陈美莺未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日、2009年3月4日,被告翁同森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各100000元,并出具两张借条交给原告。后被告翁同森将上述两笔借款利息偿还至2009年11月3日,但本金未偿还,故其于2013年12月15日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交给原告,借条载明“月利壹分贰厘,春节前如能还清此贰拾万元本金,不要还利息,即利息全免”。2009年11月3日,被告翁同森以购买机器为由,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给原告,借条载明“明年六月还清,利息壹分”。2010年2月8日,被告翁同森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截至2012年5月3日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0元和利息人民币9800元,翁同森遂于2012年5月3日就上述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29800元重新出具一张借条交给原告,借条载明“月息壹分贰厘”,未载明借款期限。2010年3月8日,被告翁同森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交给原告,借条载明“月息壹分贰厘”,未载明借款期限。被告翁同森曾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和还款承诺书,但实际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翁同森身份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借条、借还款协议、承诺书为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翁同森分别于2008年9月1日、2009年3月4日、2009年11月3日、2010年2月8日、2010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50000元、45000元,有被告翁同森出具的借条、借还款协议、承诺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行为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借款时间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3月4日的两笔借款于2013年12月15日由被告翁同森重新出具借条,截至当日上述两笔借款利息已偿还至2009年11月3日,本金及其余利息未偿还。原告主张上述两笔借款“月利壹分贰厘”即按月利率1.2%自2009年11月3日起计付利息,符合当地民间借贷交易和书写习惯,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时间为2009年11月3日的借款“利息壹分”即按月利率1%自2009年11月3日起计付利息,符合当地民间借贷交易和书写习惯,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时间为2010年3月8日的借款“月息壹分贰厘”即按月利率1.2%自2010年3月8日起计付利息,符合当地民间借贷交易和书写习惯,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间为2010年2月8日的借款于2012年5月3日由被告翁同森重新出具借条,截至当日被告翁同森尚欠原告该笔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和利息人民币9800元。原告主张该笔借款“月息壹分贰厘”即按月利率1.2%自2012年5月30日起计付利息,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当地民间借贷交易和书写习惯,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翁同森、陈美莺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翁同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维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09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翁同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维忠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09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翁同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维忠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0年3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被告翁同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维忠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利息为人民币9800元,第二部分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2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陈维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42元,由原告陈维忠负担人民币31元,由被告翁同森负担人民币117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宇波人民陪审员  蔡珠官人民陪审员  叶琳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益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