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夏明忠与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忠,林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夏明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金紫英。被执行人林建国。申请执行人夏明忠与被执行人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建国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飞云东路243号房屋[产权证:00284246号,该屋已设定银行贷款抵押中]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建国名下。被执行人温州市范围内无产权登记。2015年6月12日至6月15日,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6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和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关于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因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对于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5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1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