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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2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1月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流浪至凤台县桂集镇桂集社区殷岗新村岳粹万家东侧的洗煤厂内,见洗煤厂有四间活动板房无人居住,板房内有床和被子,被告人李某便住了进去。2015年5月2日下午,房主桂某乙来到活动板房,告知被告人李某该处要拆迁,让被告人李某另找住处,后被告人李某离开活动板房,桂某乙便将房内的床和被子拉回自己家中。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回到活动板房,见床和被子被拉走,十分气愤,随即用打火机将板房内墙边自己捡来的一堆破衣服点燃,然后离开现场。燃烧的衣物将活动板房点燃,周围邻居发现板房着火后通知桂某乙到现场救火,桂某乙赶到现场看到四周板房已全部着火且火势很大,即将烧到架在活动板房斜上方的电线和附近住户,桂某乙等人随即找来铲车,铲车到达现场后将燃烧的板房拍倒后推开,有效的控制了火势,防止了电线被引燃,后四周板房在煤场内燃烧殆尽。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桂某乙家被烧毁的活动板房价值599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被害人桂某乙的陈述;2、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损毁移动板房的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流浪至凤台县桂集镇桂集社区殷岗新村岳粹万家东侧的洗煤厂内,见洗煤厂有四间活动板房无人居住,板房内有床和被子,被告人李某便住了进去。2015年5月2日下午,房主桂某乙来到活动板房,告知被告人李某该处要拆迁,让被告人李某另找住处,后被告人李某离开活动板房,桂某乙便将房内的床和被子拉回自己家中。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回到活动板房,见床和被子被拉走,十分气愤,随即用打火机将板房内墙边自己捡来的一堆破衣服点燃,然后离开现场。燃烧的衣物将活动板房点燃,周围邻居发现板房着火后通知桂某乙到现场救火,桂某乙赶到现场看到四周板房已全部着火且火势很大,即将烧到架在活动板房斜上方的电线和附近住户,桂某乙等人随即找来铲车,铲车到达现场后将燃烧的板房拍倒后推开,有效的控制了火势,防止了电线被引燃,后四周板房在煤场内燃烧殆尽。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桂某乙家被烧毁的活动板房价值599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桂某乙经济损失5990元,被害人桂某乙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桂某乙的陈述,证人胡某、岳某、桂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的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永强代理审判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郑兆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海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