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邵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邵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邵玉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邵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涛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