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香考与张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香考,张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176号原告高香考,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富伟,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高香考与被告张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香考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张富伟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张富伟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高香考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香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维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