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代明、张勇军王建飞、杨芳、王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74号原告王代明,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张勇军,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建飞,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芳,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王佰虎,曾用名王百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明、张勇军诉被告王建飞、杨芳、王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代明、张勇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佰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王玫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号的住房一套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代明、张勇军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代明、张勇军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王玫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号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先锋人民陪审员 曾祥玲人民陪审员 王全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