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河东区胜鑫建筑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胜鑫建筑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市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洋,刘振山,杨翠玲,李建军,徐艳,张孝凤,柳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胜鑫建筑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洋,男,生于1990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被执行人刘振山,男,生于1970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被执行人杨翠玲,女,生于1970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被执行人李建军,男,生于1958年1月21日,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被执行人徐艳,女,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被执行人张孝凤,女,生于1958年7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柳景东,男,生于1958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胜鑫建筑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市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洋、刘振山、杨翠玲、李建军、徐艳、张孝凤、柳景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经查询房管部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艳名下房产一处,被执行人柳景东、张孝凤名下房产已拆迁,被执行人临沂市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洋、刘振山、杨翠玲、李建军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车管部门,查封刘洋名下鲁Q5K1**轿车一辆、杨翠玲名下鲁Q895**但该车下落不明,刘振山名下鲁QK05**有查封;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2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 卫 东执行员 石 俊 东执行员 欧阳兆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玉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