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诉人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上诉请求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根义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