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37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XX艳与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艳,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754-2号申请执行人:XX艳。被执行人: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赛芬。XX艳与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4)第45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XX艳于2014年12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2779.2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医疗补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补助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7094.2元,至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