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柳晓与李金初、刘金菊、廖军、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李金初,刘金菊,廖军,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柳晓,男。被告李金初,男。被告刘金菊,女。被告廖军,男。被告李兰,女。原告柳晓诉被告李金初、刘金菊、廖军、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初、刘金菊、廖军、李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晓诉称:被告李金初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以各种欺骗手段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受骗后,前后向被告李金初支付借款人民币160万元。被告李金初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书》“李金初欠柳晓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下个星期(8月25日)之前归还,如没归还,三里武桥殷家村一栋三层楼房抵押。承诺人李金初,担保人廖军。14年8月15日”。事后被告李金初先后仅向原告支付利息4.55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金初和廖军催要借款本息无果,遂于2015年元月份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李金初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违约,其妻刘金菊应对夫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廖军作为连带担保人,其与妻子李兰应对主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诉请判令被告李金初偿还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并承担利息;判令被告刘金菊、廖军、李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为支持其诉请成立,原告柳晓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原告身份。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复印件及婚姻登记证明,拟证实四被告身份。3、2014年8月15日被告李金初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李金初欠柳晓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下个星期(8月25日)之前归还,如没归还,三里武桥殷家村一栋三层楼房抵押。承诺人李金初,担保人廖军。14年8月15日”,拟证实被告李金初欠原告柳晓借款160万元的事实,担保人廖军系李金初女婿。4、取款凭证复印件及借条复印件,拟证实原告柳晓支取现金借给被告李金初及为其担保借款的事实。被告李金初、刘金菊、廖军、李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7月始,被告李金初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柳晓借款,原告柳晓随后多次借给被告李金初现金累计160万元,被告李金初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4.55万元。2014年8月15日,被告李金初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李金初欠柳晓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下个星期(8月25日)之前归还,如没归还,三里武桥殷家村一栋三层楼房抵押。承诺人李金初,担保人廖军。14年8月15日”。此后,经原告柳晓多次催讨,被告李金初及廖军均未归还借款。2015年5月,原告柳晓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柳晓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李金初、刘金菊、廖军、李兰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告李金初名下坐落于湖口县三里五桥八组的房权证号为005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另查,被告李金初与被告刘金菊于1987年6月30日在湖口县东庄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廖军与被告李兰于2008年1月3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柳晓与被告李金初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李金初应履行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李金初偿还借款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被告李金初之间对是否支付利息有书面或口头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李金初支付利息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金初前期自愿向原告柳晓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原、被告之间的合意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且已经发生,本院不宜干预。由于被告廖军系被告李金初的借款担保人,其提供担保时对保证方式与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依担保法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被告刘金菊与被告李金初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兰与被告廖军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在两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刘金菊依法应对被告李金初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兰依法应对被告廖军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柳晓归还借款人民币160万元,被告刘金菊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军对被告李金初的16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兰对被告廖军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4200元,由被告李金初、刘金菊、廖军、李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珍荣审判员 曹 钧审判员 田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滢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