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调确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调确字第605号申请人: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金澄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大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军,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法定代表人:蔡建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福君,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缪建飞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昆山市强力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00000元,该款由申请人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缪建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