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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晶与汪崇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汪崇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87��申请执行人:李晶,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汪崇问,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崇问银行存款人民币22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