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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谭群与李鸿、梅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群,李鸿,梅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47号原告谭群,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鸿,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梅建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群与被告李鸿,梅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群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谭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谭琼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