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史春豹与徐辉、刘祥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春豹,徐辉,刘祥伟,河北中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史春豹。被告:徐辉。被告:刘祥伟。被告:河北中发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春豹诉被告徐辉、刘祥伟、河北中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春豹书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春豹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史春豹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