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超华与兰飞翔、许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华,兰飞翔,许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李超华,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熊建,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飞翔,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许国珍,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华诉被告兰飞翔、许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纪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华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海萍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禹小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