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叶晓军与尤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军,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叶晓军,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马芬,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叶晓军之妻子,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尤良,男,1965年2月10号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叶晓军申请执行尤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尤良在银行的存款7700元进行了扣划,扣除执行费65元,其余的7635元全部发放给了申请人叶晓军后,申请执行人叶晓军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调确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1000元,已执行7635元,对未执行的3365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