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蒋明侠与张红芬申请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明侠,张红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235号申请人蒋明侠,退休工人。被申请人张红芬,居民。申请人蒋明侠因被申请人张红芬向其借款336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张红芬转移财产,申请人蒋明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红芬3360000元的债权。案外人张明及蒋明昕、于楠自愿以名下的房产为申请人蒋明侠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明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红芬3360000元的债权,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案外人张明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御景园1号楼3单元502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案外人蒋明昕、于楠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御景园V1号楼1单元102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其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