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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苏少华与李嘉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少华,李嘉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苏少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曹嘉铭,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盈,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少华诉被告李嘉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静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