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苏少华与李嘉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少华,李嘉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苏少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曹嘉铭,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盈,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少华诉被告李嘉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静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