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东营市鑫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鑫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鑫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驻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大众街。法定代表人:崔怀慧,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怀鹏,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法定代表人:张剑峰,经理。东营市鑫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东营市鑫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鑫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河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程德刚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