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辉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辉,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08号原告李庆辉,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朱秭丞(原告单位重庆讯永商贸有限公司推荐的人),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2号社会服务中心4楼,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3-3。法定代表人汤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少瑜,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辉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庆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