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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唐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唐保成,占合生,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蕲春晨光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熊国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保成,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占合生,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蕲春晨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唐保成、占合生、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蕲春晨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涂建锋、张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9月10日,唐保成乘坐案外人胡全中驾驶鄂J×××××号牌摩托车由漕河七里桥至蕲州方向行驶,大约6:45分,该摩托车行驶至文化广场红绿灯处时,与占合生驾驶的鄂J×××××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在右转时发生碰撞,导致唐保成受伤。后其被送往蕲春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当天转往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5天,共花费医疗费82656.8元。2013年9月17日,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占合生驾车行经易发危险路段时未降低车速及右转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导致唐保成颅脑受伤,2014年6月30日,经黄冈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唐保成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精神方面伤残程度7级。2014年7月24日,蕲春铭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护理日、后期医疗费作出鉴定,鉴定意见唐保成伤残构成7级,伤残赔偿指数0.42,护理日270天(含二期治疗),后期医疗费6000元。另查明,鄂J×××××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系晨光公司所有,占合生系晨光公司职工,驾车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该客车在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及三责险,其中三责险未购买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唐保成住院期间,晨光公司共计垫付医疗费82656.8元,借支唐保成现金13000元。原审法院对另一伤者胡全中(本案事故摩托车驾驶员)进行释明,其明确表示放弃要求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因双方未协议一致,唐保成诉至法院,要求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占合生、晨光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56171.32元(含晨光公司垫付医疗费及借支款)。原审认为,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采信。占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承担唐保成全部经济损失。但占合生系晨光公司职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占合生的赔偿责任应由晨光公司承担。因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及三责险,事故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且唐保成损失除鉴定费外均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故晨光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对唐保成合理损失进行赔付,超出部分亦可在三责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唐保成支付赔偿款,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负事故全责的免赔率为20%及合同约定的绝对免赔款500元由晨光公司负担。综上,对唐保成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91413.55元(含晨光垫付医疗费82656.8元,唐保成自付医疗费2756.75元及鉴定确定的后期医疗费6000元);2、残疾赔偿金74482.8元(8867/年×20年×42%;3、护理费8520;4、误工费35510元(自受伤日至定残疾日前一天止共计335天,按湖北省2014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106元/天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55天×50元/天);6、关于营养费酌定2000元;7、法医鉴定费4000元;8、交通费2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上述合计230676.35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先由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包含精神抚慰金在内),余额106676.35元(不含鉴定费4000元)由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84841.08元(已扣减20%免赔率+500元绝对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免赔部分21835.27元及鉴定费4000元由晨光公司承担。遂判决:一、由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唐保成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唐保成84841.08元,共计204841.08元。二、由晨光公司赔偿唐保成25835.27元。三、上述一、二项限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晨光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四、唐保成在获得上述赔偿款后,返还晨光公司垫付款95656.80元(包含医疗费82656.80元及借支现金13000元)。五、驳回唐保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8元,由晨光公司负担。上诉人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原审认定唐保成的误工时间和标准均有误,唐保成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从事建筑行业,且其在医院出院后,第一次医嘱全休为1个月,而原审将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实属不当。二、原审认定唐保成的医疗费中未扣除非医保用药,故本公司承担的医疗费应扣减总额的20%。三、唐保成虽被蕲春县铭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7级,但该鉴定所没有鉴定精神方面鉴定资质,故该鉴定应属无效,不应采信,原审判决由本公司承担唐保成的伤残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唐保成、占合生、晨光公司均未予答辩。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同时查明,唐保成在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55天出院时,该医院诊断证明书中注明“建议休息一个月,一月后门诊复查”。出院后,唐保成分别六次到该医院进行复查,每次复查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全休一月,最后一次复查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对该事实,唐保成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六中有每次复查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对该证据质证称均无异议。另查明,黄冈市××医院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中注明的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蕲春铭鉴法医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中注明的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蕲春铭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唐保成在黄冈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脑外伤所至精神障碍,精神方面评残为7级。其左颞顶骨骨折、左颧弓及左蝶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鉴定意见认为唐保成伤残构成7级,伤残赔偿指数0.42。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受害人的误工费时间首先应按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唐保成在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55天出院后,虽然该医院的出院诊断建议休息一个月,但其在休息一个月后多次进行复诊,且该医院均出具了诊断休息证明,据此,可认定唐保成在出院后一直在进行治疗,并持续误工,故原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将唐保成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唐保成在原审中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因该证明有村支部书记的签名及村委会印章,结合其它证据即同村村民的证人证言,可认定唐保成长期从事泥工职业。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虽对该证据持有异议,但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举证予以反驳,故原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唐保成的误工损失参照建筑行业标准计算无并不当。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上诉称唐保成的误工时间和标准计算有误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上述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规定并未将医疗费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且若对治疗用药持在异议,赔偿义务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举证证实唐保成在医院治疗时的用药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上诉称应扣除唐保成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第五条规定“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第六条规定“法医××鉴定:运用司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依据上述规定,持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鉴定所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损伤无权作出鉴定,但对于被鉴定人因精神损伤造成的伤残程度可以进行评定。本案中,黄冈市××医院鉴定所对唐保成是否存在精神损伤已作出鉴定,认定其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蕲春铭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依据该鉴定意见及唐保成左颞顶骨骨折造成的损伤,综合评定唐保成的伤残等级为7级,系其鉴定职责范围内。故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上诉称蕲春铭鉴法医司法鉴定所没有鉴定精神方面鉴定资质,该鉴定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综述,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太平洋财保黄冈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锋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方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