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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付义因与被上诉人李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义,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岩,女,1967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上诉人李付义因与被上诉人李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4)沈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付义于二○一五年七月九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付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付义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1850取元,由上诉人李付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天鹏审 判 员  许向朋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