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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邓成竟与刘玉怀、肖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竟,刘玉怀,肖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邓成竟,曾用名邓竟成,男,195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玉怀,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肖丽萍,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刘玉怀之妻。原告邓成竟与被告刘玉怀、肖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成竟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成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元,由原告邓成竟负担。审 判 长  袁桂容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张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静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