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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承办人:(2015)杭上民初字第1195号共印份校对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林某甲,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英川镇隆下村80号,现住:杭州市上城区笤帚湾47号,身份证号码:332529197809097020。被告:林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