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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聂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聂某某,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聂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40元,本院减收40元。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振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46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