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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于延华与刘振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延华,刘振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于延华,居民。被执行人刘振道,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振道在山亭区桑村镇财政所工资款帐户内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衍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