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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富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军,杜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5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军,被执行人杜有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法执字第51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有才所有的宝马牌越野车一辆(蒙a号)。现因被执行人杜有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杜有才所有的宝马牌越野车一辆(蒙abm965号)。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佑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