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刚与贾明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贾明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东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陈刚。被告贾明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东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砖角楼。原告陈刚诉被告贾明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东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