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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凤成与陶波、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成,陶波,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成,男,1969年2月19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陶波,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张艳红,女,32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王凤成与陶波、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