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罗惹诉罗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惹,罗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罗惹,女,苗族,44岁,四川省木里县人。被告罗呷,女,苗族,35岁,四川省木里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惹诉被告罗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世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罗惹负担。审判员 周世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查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