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垣(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垣(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欧,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亮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榕华,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秉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永毅、陈睿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天垣(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天垣(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所涉及的争议复杂且标的金额巨大,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仅为请求天垣(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不涉及具体赔偿金额。故上诉人关于本案所涉争议复杂且标的金额巨大,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小兰代理审判员黄永忠代理审判员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国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