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催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钢银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钢银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催字第00027号申请人: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彭志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达国,该公司员工。申报人:安徽钢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严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德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1900051)20547618,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月2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天柱庐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东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安徽钢银物资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合肥路易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