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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卫辉市裕泰纸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红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裕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红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卫辉市裕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峰,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卫辉市比干西路。委托代理人李本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红星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空港四路交叉口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裕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红星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燕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