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郭乃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郭乃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负责人孙炳章,行长。被告郭乃法,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郭乃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诉争纠纷,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为6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丽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