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匙宝信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匙宝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终字第16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匙宝信,农民。上诉人匙宝信因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匙宝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匙宝信于2015年4月1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高执法限拆决字(2014)4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行法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行政行为相对人送达了大高执法限拆决字(2014)4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匙宝信于2015年4月1日持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三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该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已向起诉人进行了释明,但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对匙宝信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匙宝信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起诉人超过三个月起诉是有正当理由的。起诉人于2014年12月29日收到大高执法限拆决字(2014)4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于15年3月26日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3月30日通知我到土地发生地起诉。4月1日我到甘井子区拿到撤回起诉书,当天坐车到了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起诉。高新园区行政执法局的管辖地是甘井子区,我认为到甘井子区法院起诉是按照法定时间起诉的,但甘井子区人员不受理,而且30号才告知我,4月1日我再去起诉就晚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匙宝信自认其于2014年12月29日知道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其应于之后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现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匙宝信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匙宝信的上诉理由无有效证据支持,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琨审 判 员 王艳波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