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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白雪平诉被告孙庆和、包头创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丰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平,孙庆和,包头创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丰海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白雪平,男,汉族,教师,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白雪铭,男,汉族,现住包头市。系原告的弟弟。被告孙庆和,现住包头市。被告包头创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和,总经理。住址包头市东河区南圪洞街北。被告丰海月,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平诉被告孙庆和、包头创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丰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雪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雪平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雪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承担一半。审判员 贾 培 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殷格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