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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2610746-5。法定代表人:胡建文,局长。被执行人:杨华文,性别:××,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经济开发区云路口社区,公民身份号码:×××0332。被执行人:李玲,性别:××,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经济开发区云路口社区,公民身份号码:×××0328。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杨华文、李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9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9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9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浠计生征决(2014)第009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汪希元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