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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大松盗窃罪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人民法院,孙大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大松,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盗窃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