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江云、彭飞与彭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云,彭飞,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48号原告王江云。被告彭飞。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云诉被告彭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江云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江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