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江云、彭飞与彭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云,彭飞,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48号原告王江云。被告彭飞。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云诉被告彭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江云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江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