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冯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冯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章焰,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慧,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敏,女,生于1990年8月27日。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遂宁保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芷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