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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傅章财与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黄瑞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章财,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黄瑞厅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04号原告傅章财,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陈俊锋,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何斌。被告广东省丰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负责人李吉超。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旷斌,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瑞厅,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傅章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章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章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2元,由原告傅章财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