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商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居立群与朱宏兴、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立群,朱宏兴,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商初字第0041号原告居立群。委托代理人周福俊(系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宏兴,年龄不详。被告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居立群与被告朱宏兴、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晓燕 微信公众号“”